今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,明确将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,不过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(包括网络红包),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。《公告》还规定,企业在业务宣传、广告等活动中,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(包括网络红包,下同),以及企业在年会、座谈会、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,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,按照“偶然所得”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,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、代金券、抵用券、优惠券等礼品除外。(新京报)
今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,明确将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,不过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(包括网络红包),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。《公告》还规定,企业在业务宣传、广告等活动中,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(包括网络红包,下同),以及企业在年会、座谈会、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,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,按照“偶然所得”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,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、代金券、抵用券、优惠券等礼品除外。(新京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