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州部分重点区域新房限售3年 二手房限售5年

苏州市政府出台《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》。补充通知如下:

一、调整土地出让报价规则,将土地出让报价条件从定值调整为区间设置。

二、对苏州工业园区全域、苏州高新区部分重点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。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,限制转让区域内新取得预(销)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,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,满三年后方可转让。

三、对苏州工业园区全域二手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。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,购房人通过二手住宅市场交易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五年后方可转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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